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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推送 | 省委印发《实施意见》惩治诬告陷害 狠刹歪风邪气
发布日期:2023-05-10 浏览次数:4735

日前,省委印发《关于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做好澄清正名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,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,积极做好澄清正名工作,形成激励促进党员、干部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,有力推动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。

《实施意见》指出,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扰乱信访举报秩序,而且破坏党风政风,带坏社风民风,影响和谐稳定大局,扭曲社会价值导向,对持续净化的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。必须旗帜鲜明同诬告陷害行为作斗争,狠刹歪风邪气,亮明为担当者担当、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态度,以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助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。

《实施意见》明确了出于不良动机,玩弄权术,抹黑诋毁他人;由于个人恩怨,捏造事实,打击报复他人;出于嫉妒心理,造谣栽赃,发泄私愤;心怀不满,无中生有,恶意中伤;伪造材料,恶意举报,干扰换届选举、干部选拔任用或者干扰监督执纪执法、巡视巡察工作;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,造谣诬告他人以及其他捏造事实,虚假告发,意图陷害他人等7种诬告陷害行为。明确了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;策划、组织、煽动、强迫、唆使他人诬告陷害;严重干扰换届选举、干部选拔任用或者干扰监督执纪执法、巡视巡察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;严重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,严重浪费公共资源,造成不良影响;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,并按规定反馈后,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,反复多头多层举报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6种严重诬告陷害行为。

《实施意见》强调,要深挖彻查诬告陷害行为,综合分析比对信访举报来源、时间、内容及重复次数、署名情况等信息,充分运用信息化、大数据等技术,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联动协调协作,构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一体联动格局,精准甄别涉嫌诬告陷害行为,精准锁定行为人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决不姑息。要坚持一案双查,既要追究诬告陷害的实施者,更要追究隐匿幕后的组织者、操纵者,以“零容忍”的态度一查到底,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诬告陷害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待遇、资格、学历、学位、奖励、荣誉等利益,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、部门、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。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向诬告陷害人所在党委(党组)及组织(人事)部门通报调查处理结论,建议作为选拔任用、评先评优、考核考评等工作的否定参考事项。探索建立诬告陷害人“黑名单”制度,将诬告陷害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。

《实施意见》强调,要大张旗鼓为受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。坚持实事求是、正本清源,为干部消除不良影响、解除思想顾虑。加大通报曝光力度,充分释放“诬告陷害必有代价,遭受诬告组织撑腰”的强烈信号,使诬告陷害人心存戒惧、知耻知止,努力营造积极向上、激励担当的浓厚氛围,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。

内容来源:辽宁日报 辽宁省纪委监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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